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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墨视界】04 股东催缴失权制度


【翰墨视界】
新《公司法》系列问答

03
股东催缴失权制度





我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已经到了,但是有一个股东迟迟不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已完成出资的股东该怎么办呢?

翰小墨



     公司可根据新《公司法》的“股东催缴失权制度”对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催缴,书面催缴后仍未履行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失权,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



那该股东丧失的这部分股权如何处理呢?

翰小墨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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