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4日
一、《刑法》第196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仿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盗窃罪论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4月为依法惩治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三、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
第六条 《刑法》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3超过个月仍未归还的,认定为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指本金,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巨大 :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以上。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都是法律法规,我们看看法院的解读:
(1)如何判断恶意透支:只要行为上符合了犯罪条件即可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以持卡人主观意愿为主,在催收中持卡人表示有还款意愿自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恶意透支的这种说法毫无法律依据。(隐匿联系方式,这一点足以判定你为信用卡诈骗!所以小编奉劝各位如果你出现了逾期情况,及时主动与银行取得联系,讲清状况。当然银行催收部门也是会一直烦着你的!)
(2)立案时间是关键:在立案前持卡人归还欠款本息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立案后,信用卡诈骗罪是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则即使持卡人在立案后归还欠款,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明文规定,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诈骗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归还全部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追究,但不是必须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在催收中务必告知卡人,迫使其在立案前还款。
(3)刑事诉讼讲解:欠款金额大于1万元的,持卡人应承担刑事责任,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来追究持卡人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中,银行向犯罪发生地(一般为持卡人消费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完毕后移送给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中持卡人为被告,也称犯罪嫌疑人,银行为受害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来源:银嘉金服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