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接律动,共享新知

首页 >> 翰墨动态 >> 翰墨动态 | 翰墨律所代理的刑事案件再次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

翰墨动态 | 翰墨律所代理的刑事案件再次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

2019年02月14日


图片


2019年2月13日,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收到了一则好消息。翰墨所主任黄莉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又一次获得成功,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以证据不足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2017年1月20日,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妻子的委托,指派黄莉律师作为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本案于2015年6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立案侦查,2017年1月19日将李某刑事拘留,2017年7月13日移送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月12日由江北区检察院决定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江北区检察院仍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于2019年2月13日对李某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黄莉主任自2017年1月接受委托以来,针对案件的理论争议焦点和事实争议焦点,指导律师团队进行大量的理论观点检索和司法判例检索,结合案件事实情况与证据情况,多次与检察院就案件相关事实、证据等情况进行沟通与交流,在坚持不懈的努力下,经过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认定李某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接到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书,黄莉主任表示:“我们作为律师,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要仔细研究和分析事实逻辑,结合证据链、法条和法理,做正义与自由的守卫者,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好基础工作;作为律师,我们坚守在法律工作的第一线,要为中国现代社会的法治贡献自己的一份光和热!”


历年成功案例回顾:

案例一:2015年8月26日,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妻子的委托,指派黄莉律师作为杨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的辩护人,本案于2015年6月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11月5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7月11日垫江县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案例二:2016年1月22日,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的委托,指派黄莉律师作为刘某行贿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本案刘某因行贿罪被临汾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构成行贿罪。一审判决后,刘XX不服提起上诉,由黄莉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故于2016年6月2日做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此案发回一审法院后,临汾铁路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于2016年10月24日做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决定。



END



上一篇:人大代表送温暖 律师关怀显真情

下一篇:翰墨动态 | 翰墨律所开展全员礼仪培训课程

023-63073979

扫一扫进入翰墨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平台
© 2019 重庆翰墨律所 | 渝ICP备1800407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