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小墨
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不可约定排除。即使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了豁免协议也仅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可作为转让人担责后追偿的依据,但无法直接对抗向其追责的外部第三人,如目标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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