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翰墨苑 >> 翰墨视界|05 转让未届期股权由谁出资?

翰墨视界|05 转让未届期股权由谁出资?





【翰墨视界】
新《公司法》系列问答

05
转让未届期股权由谁出资?




我需要转让未达到认缴出资期限的股权,应该由谁来承担出资责任呢?

翰小墨



     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转让人和受让人进行内部约定可以排除补充责任吗?

翰小墨



     不可约定排除。即使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了豁免协议也仅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可作为转让人担责后追偿的依据,但无法直接对抗向其追责的外部第三人,如目标公司、债权人。





上一篇:【翰墨视界】04 股东催缴失权制度

下一篇:暂无

023-63073979

扫一扫进入翰墨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平台
© 2019 重庆翰墨律所 | 渝ICP备1800407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