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接律动,共享新知
2024年04月24日
引 言 4月24日下午,【翰墨大讲堂】成功举办《新公司法修改亮点及对企业影响》之第81期《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内容变化及影响》讲座,吸引了20余家企业负责人关注和参与。 讲座由翰墨律所黄莉主任主讲,主要围绕新公司法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变化进行了深入讲解: 新公司法引入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制度,对实际参与公司决策但未正式任命的“隐形力量”进行法律界定与约束。不仅拓宽了公司治理的监管边界,更有力打击了暗箱操作、幕后操控等不透明行为,推动企业治理步入阳光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夯实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明确规定他们在行使职权时须始终以公司和全体股东最大利益为依归,不得滥用权力、谋取私利,并需以专业知识、技能和审慎态度履行职责。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利益输送风险,新公司法强化了对其的规范力度,扩大关联方的范围,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的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让公司无空子可钻。 新《公司法》新增董事催缴制度,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成立后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催缴欠缴出资,如果董事会没有履行前述义务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监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执行职务导致公司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增加对第三人责任,即董事、高管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构建了严格的个人责任追溯机制,促使董监高更加谨慎决策,严守职业底线,从源头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此规定减轻了董监高在正常履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在维护董监高合法权益的同时又激发其工作积极性,有助于推动企业稳健前行。 新《公司法》将原规定中的股东为清算义务人改为董事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增加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翰墨大讲堂】 《新公司法亮点解读及对企业影响》系列讲座 之第82期《股东权益保护变化及影响》 【翰墨大讲堂】 厘清企业法律风险脉络 助启“依法治企”新航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