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没有引领行业的变化,那么参与变化就不再是进步,而是续命!销售恐慌?当深入学习了大中台课程后,我的恐慌,越发深刻,是的,我在销售恐慌,并试图“危言耸听”到更多的人。 一、大中台到底是什么? 任何一个新鲜的事务想要博人眼球,名字都会极尽绕口,晦涩难明,不深入去学习,就很难明悟。开门见山的说,大中台的核心,是在律所中,以律师为切入点,去除律师身上非法律专业的业务,并将这些业务集中到一个部门,这个部门,既大中台。 二、为什么要这样划分? 从效果上来看,这样的划分呈现出的直接效果是律师做法律专业业务,比如诉讼策略的制定,而其余相关事务则归入中台。当然,如果只是简单的业务划分,其实,目前大多律师身边的律师助理,就是其中台,他们以律师为核心,为其服务,提供支持;这样的小团队组织有着惊人的稳定性,类似于传统自然经济,自给自足,很难出于人力资源的整合,形成规模效应的目的,去打破原有的小中台,形成大中台模式的。 具体来说,一个优秀的律师可以围绕自己搭建一个优秀的团队。虽然这样的组织体系可能会出现效率不高,拖沓;可能会出现律师助理从事大量重复性的琐碎业务,成长慢,导致其离心力不断加高;律师助理黏性不够,培养了就走的诸多不利局面。但是如果律师足够优秀,承接到足够多的业务,他是可以承受的,因为在这样的体系里,核心是律师,其余人员相当于零配件,还是通用的那种。 当然,这样的体系下,也只有大律师,大律所可以承受,只有它们可以不断吸收新鲜血液与人员流失之间维持平衡。但是却对新生律所极不友好,一个小的律所培养一个优秀律师的成本,如果不能在该律师身上回收,就很难稳定的发展,最终成为一个律师培训机构。所以,律师行业一直期待着一个驱动力,来改变现有的组织模式。 三、技术驱动法律 新的技术的出现,促使生产力开始寻找更适应自己的生产关系的时候,律所所有的改变就变得顺理成章了起来。新的技术的出现,使得各个小中台汇聚在一起,形成大中台。 这些技术是,“可视化技术”、大数据技术、智能法律服务系统技术等。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服务产品化,法律服务流程化、模板化等。诸多新的事务,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新、是几个单纯的律师助理无法完成的任务。所以只有将小中台汇聚成一个专业体系的组织——大中台,才可以完成。 1 可视化技术 可视化技术,与大数据技术是这场变革的核心,也是无论组建或是不组建大中台架构的律所都应该掌握的技术。可视化技术,其核心本质就是用数据图表增加说服力、减少沟通障碍。在面对客户时,律师提供的都是法律服务,是服务业的一种,再加上律师开展具体业务时,并没有给客户直观的体现,即法律服务难感知。面对法官时,律师需要去说服法官,如何去表达律师的说服力?图表与数据是最好的方式。 可视化是一种思维模式,可以帮助我们梳理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可视化也是一种工具,可以制造法律产品。简化案件事实。例如,我们可以用时间图简单的梳理其事实变化过程。 这样的一张时间图,我们就可以很清晰、直观的去描述一个复杂案件的事实。另外,法律关系也是让每个新人律师头疼不已的事务,面对纷繁复杂的人物关系,再加上其数目众多的权利义务关系,困难重重。但是却可以用一张人物关系图清晰明了的说明,例如: 只需要一张人物关系图,就能很直观的讲明白银行,卖方、卖方之间的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交易流程。这就是可视化技术带来的作用。甚至我在文字说理的过程中,直接用两个图表,就能将自己的观点表达得清晰明了。即减小了说明难度与增加了说服力。 另外将可视化技术作为一个产品输出的工具的时候,则可以打造出各种各样的法律产品。在传统律师提供的服务中,律师提供了一个从开始委托到结束,整个过程中的服务。这是一个时间跨度较大过程,比如复杂的商事案件,一年两年的时间跨度,属于再正常不过的情形了。一个长时间的服务,就会拉低客户与律师之间的信任。客户不可能每天盯着律师,到底有没有在认真为自己服务,律师也通常不能很快的解决整个案件,因为诸多流程之间的间隔时间较长,比如上诉期、公告期等。工作时间被间隔化,效率低下。 当我们将直接击中客户痛点的法律服务,用可视化技术使其产品化后,就能解决客户刚需的同时,给律师带来诸多便利。如在刑事案件中,单独将会见流程制作为一个法律服务产品。顾客购买了会见产品,律师就为其提供会见服务。而在这其中,可视化技术成为了律师与客户之间互信的基础,即律师会直接向客户展示其具体的业务流程明细,准备工作,会见成果等。 2 大数据技术 大数据技术,大数据技术是一个系统的技术,大的律所一般很重视自己的数据系统建设,小的律所专注于知识积累。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核心便利就是使得大量的信息易被检索,再结合可视化技术,变得易被分析。这些技术都在不同程度上低律师办案的难度,提高其工作效率。传统律师行业是有独特的年龄歧视的。 一个客户会天然的更信赖年长的律师,为什么?因为只有经过漫长的业务磨练,律师才能对诸多的法条、经典的裁判观点与案例了然于心,而年轻律师无论其多聪明,思维多么的开阔,逻辑多么的严谨,在用时间换取经验的道路上,始终是吃亏的。技术驱动法律,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经验的重要性下降,检索方法与分析方法重要性上升。 所以事实就是,可视化与大数据都在为年轻的律师提供机会,也在为新兴律所提供弯刀超车的可能。例如有商务律师团队,优秀的可视化技术运用以及只做再审案件,使得这个年轻的团队、年轻人的团队,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拥抱技术,追逐时代,至关重要。 四、大中台与一体化律所 在技术为大中台组织形式的组建加上了最后一笔筹码后,大中台出现了。在最开始的学习中,一直有个疑惑围绕着我,大中台模式与一体化律所管理模式到底区别在哪? 在区分大中台模式与一体化模式的时候总是容易陷入困境,一体化模式律所与大中台模式有着诸多相似之处,比如分工合作,一体化律所以部门为单位,内设市场、行政、诉讼、非诉等部门,分工合作。大中台中,大中台与律师合作。但是大中台内部也有分工合作,有市场人员。有技术人员,有行政人员,甚至还有实习律师。两者的区别似乎一团乱麻,剪不断、理还乱。 佑成律师事务所回答说,大中台就是一体化律所。到培训临近尾声,认识逐渐加深。开始逐渐醒悟,大中台不应该是一种具体的制度,它是一种思想。即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业的一个团队做大事。律师做法律服务,其余人员做后勤支撑。如案源的事,交给专业的市场人员来做,技术的事,交给技术人员来做。至于是否要将其余部门,人员整合到一起,成为一个部门,还是分散开,则需要根据各个律所的具体情况来规划。 中台在一体化所应当追求什么?一体化所有完善的市场部门,也有权责清晰的各个业务部门,虽说在划分律师业务与非律师业务中,没有中台模式那么清晰,但是如果一体化所要走向中台模式,它所追求的核心目的应该是什么,只是为了权责更加清晰吗? 技术支撑,在分工已经相当明确的一体化所中,大中台模式所能独具一格的效果是其技术支撑的功能,当然,这种思路的前提是认可技术是这场变革的核心的共同认识上的。中台模式严格来说也是一种分工,甚至总体上看,其一刀切式的把律师与律师分开的做法,与一体化所部门分工的做法,孰优孰劣,尤未可说,尚需要时间来验证。但目前可以肯定的是,中台模式对于产品的开发以及技术的运用,独占优势。原因在于,中台模式下,各个中台人员会具体的跟随律师接触到各个案子,对不同类型的案子的核心痛点的把握也更加清晰、直接、与直接的承办律师的交流也更加频繁。 而在一体化律所中,作流程,作标准、作产品,推技术的,并不是直接的业务承办者,所以对比一体化律所与大中台模式的律所,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其在法律科技上面的核心优势。所以,一体化所结合大中台模式的时候,应该从如何推动法律科技的运用这个角度出发,去设计自己的组织结构。 而在一体化律所中,应用大中台模式优势最大的,应该是市场部门。因为它最需要技术去提高律所的案源搜索能力,议价能力;另外市场部门直接面对市场,对市场的需求也比律师更加敏感;同时也没有传统律师的固化法律思维——律师的核心竞争力只取决于专业。市场部门有着天然的创新制度的勇气。 所以在一体化化,如果要实施大中台模式,建议从市场部门出发,作非均衡改革,以市场为试点,以点带面,起到示范效应。 五、中台思维 大中台模式,是一次组织变革,其可贵之处,一为求变,二为拥抱技术。前文所述,技术能为改革提供驱动力。但是如何将两者结合起来,却是需要更多的魄力,可视化技术已经出现很多年了,但是完全将其实施并取得成功的律师却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在于律师行业是个保守的行业,律师的职业在规矩与风险之间为客户谋取利益,趋于保守中利益最大化、排斥风险。这也导致律师行业缺少创新的内在驱动力。 在ICOURT培训半个月后,与诸多学员、老师接触,虽然大部分都是律师,但也不乏技术派的行政人员,市场开拓人员,特别是董超老师所讲的谈案律师的技巧一门课,原来给律师讲销售,是如此的受用无穷。律师或许专业与法律就足够成为一个好律师了,但是一个律所只专业于法律,则很难成为一个好律所,特别是对于一些处于发展前期的律所而言,只专于法律,想实现弯道超车,则千难万难。 所以律所应该在组织架构上培养创新能力,在人员构建上,或者说部门设置上,应该具备更多的元素。从知识上来讲,设立知识管理部门,做律所内部以及外部的知识积累、加工、管理,为律所的创新打下基础。另外,参照公司管理模式,从产品的研发,到产品的销售,形成完整的产品生产链,培养独立创新能力 另外,律所应该打造一个适合创新的环境,本次在ICOURT培训,给人印象最深的是ICOURT本身,其团队的工作的积极性、课程产品的开发能力、软件产品的开发能力、工作环境的舒适自由、管理方式的娱乐化等等方面,都在表示这是一个年轻的,有活力,敢创新的团队。其员工的努力工作的氛围,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可谓刻苦,但在实质上却与人们吹捧的狼性文化相差甚远,其工作的积极性,来源于良好的工作环境的,完善的薪酬激励,良好的发展前景,带来的是员工的内在驱动力,而非外在,其创新的动力也在于团队本身,而非其他。 另外,要求律师在商业模式上有大的创新,是一种为难,专业的事情应该交由专业的人来做,律所也应该有一个战略制定者和战略执行者,以企业家的眼光去带领律所发展。当然,也可以借助ICOURT这样的机构,保持与时代的联系,无法创造新时代的时候,就只好选择与时代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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