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生活中,随着消费模式的碎片化,移动支付安全便捷,线上消费的新型消费模式已经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线上渠道能随时随地体验购物的便捷。截止到2018年底的数据显示,线上消费交易额已经达到76900亿元,比2013年的交易额增长近21倍。
伴随线上消费持续发热,逐渐爆发出的不同类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交易纠纷,最为明显的就是不实标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的行为。
一 、什么是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中提出:“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二、 什么是原价
商品的价格有多种纬度的界定,包括成本价、市场价、交易价。而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的原价,就是一定时限内实际购买商品的最低交易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给出界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三、 消费者对“划线价格”的理解
我们再进一步推导,相信有网络购物经验的人都对“划线价格”不陌生。随即打开购物app,截图给大家看一看。截图上都有划线价格。作为消费者,理所应当的认为该划线价格就是商品的原价,而“划线价格”之上标示的价格,就是折扣以后的优惠价格。
之所以如此理解,是因为“划线价格”旁边标示着“秒杀”、“促销”一类词汇,消费者在强烈、直观的对比下产生歧义,认为秒杀”、“促销”价格就是在“划线价格”上做的优惠,深化了消费者对“划线价格”就是商品原价的认定。
四 、司法实践对“划线价格”认定
通过对alpha案例库检索,将检索条件狭义的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划线价格”时,搜索出来的无一例外都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其中,在涉及“划线价格”的案例中,一种情况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当时,商家并未对“划线价格”进行解释、说明。这种情况下,案件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对构成价格欺诈的认定。法院观点认为:在未标明“划线价格”真实含义的情况下,又或者销售页面同时标示“促销价”,根据通常理解,该划线价格应为原价。
而相反的认定,即划线价格并非原价,是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当时,网络平台就“划线价格”进行了价格说明。随即,又打开app截图给大家看:
该价格说明直接、明确的将“划线价格”解释称“并非原价”,当然的规避了价格欺诈。因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判例认为:在购物时,商家页面中的价格说明,交易双方基于网络平台进行商品交易,商品的成交时间、成交价格等信息均可查询,商品信息公开透明。消费者不存在获取价格信息上的弱势地位,也不存在交易信息上的不对称。商家页面标明“划线价格”并非原价,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因此,商家并不构成价格欺诈。
五 “价格说明”能否真正成为规避价格欺诈责任的保障
从上述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直观看出,在购物时,商家页面有无标示“价格说明”是对价格欺诈直接认定的最主要原因。然而这种看似非常全面的价格说明,同时也是存在商业风险的。
这种价格说明本来就是不利于消费者的。将划线价格做了各种可能行性解释,全面而有覆盖性。却有意识的强调“并非原价“。司法实践中恰到好处的免受行业处罚和诉讼困扰。
然而这一看似聪明的、用以弥补 “划线价格”这中营销手段的不足的行为,却也会给消费者带来了被欺骗、不诚信的感觉,让消费者感觉线上购物处处都是陷阱,每一个价格都需要比对。更有甚者,还需借助第三方价格监测平台的监测数据,进行真实原价与“划线价格”的比对。如此一来,简单快捷的线上消费,因为一个利用“划线价格”促销的营销手段,失去了应有的便捷优势。长此以往,是否会让消费者感觉到烦扰、疲惫、不被尊重?是否与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原则相背驰?与此同时,是否会影响商家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与商誉?这是需要我们的市场监管部门、审判工作者,亦或是线上商家、销售平台需要考量和研究的。
我们提倡清楚消费、明白消费。价格标示,应该越简单越好,不要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这样的价格标示,才能让消费者安心、愉快的消费。才能让我们的线上交易模式在纷繁复杂的各种商业模式下得到良性的、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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